1.指對各種財產利益的直接侵害,而與人格權或身分權的侵害無關,如果是因為侵害人格權或是身分權造成財產利益上的損失,並非屬純粹經濟上的損失,而是侵害權利後產生之財產上損害的問題。

2.純粹經濟上損失,屬於責任成立上的損害概念,是指侵害課題本身就是一種財產利益,與侵害財產權而具體衍生的不利益,是責任範圍的層次。

3.具補充性,限於未直接侵害他人權利,而僅是單純侵害法律上所保護的利益時,始足當之。

4.具有不確定性,也就是說財產利益是否存在、歸屬主體為何、具體內容或範圍,均不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而使人難以從外觀上合理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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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