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原則上應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所失利益通常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而實務及通說認為所失利益是指權利侵害後,致生衍生性損害,為損害賠償之問題,與直接侵害利益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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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