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位聲明:(一)確認系爭抵押權無效。(二)系爭分配表次序12就系爭抵押權受分配金額21,971,265元應予剔除,並更正為0元。另將上訴聲明移為備位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三)系爭分配表次序12就系爭抵押權受分配金額21,971,265元應予剔除,並更正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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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紅樹公司)對抵押權人(被上訴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第一審卷九頁以下),並未表明所擔保者係何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則能否謂系爭抵押權之設定合於首揭法條之規定,係屬有效,即滋疑問。原審以前揭理由為相反認定,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自有未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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