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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525號刑事判決參照。

審酌被告前有犯竊盜、贓物、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之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明知與乙○○間僅為借貸關係,並無買賣房地之事實存在,竟仍以此虛偽不實之原因向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申請房地過戶,使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買賣房地事項登記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登記簿內,足生損害於乙○○、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從事汽車買賣工作、月收入2萬至3萬元,智識程度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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