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401號刑事判決參照。

「蔡文仁地政士事務所不服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5年4月13日北市裁申字第22-Z00000000號裁決(以下稱為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87號行政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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