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

案      號:

股      別: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萬元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xx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fxxx

住台北市大安xxxxx樓

電話:09xxx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xx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fxxx

住台北市松山區xxxx


 

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聲請事項

  • 相對人於民國1115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xx萬元,及自民國1118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為擔保其利息及違約金債權,爰於民國(下同)11156日開立面額二十萬元、到期日為111年xx日之本票乙紙【聲證一】,交予聲請人收執。惟相對人於112112日償還本金借款新台幣一百萬元後,卻拒絕給付因本金借款而產生之利息及違約金,為督促相對人清償債務,爰向 鈞院提出本件聲請。

系爭本票發票人之住所地位於松山區xxx樓,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之規定,以相對人之住所地為發票地及付款地,本件係由 鈞院管轄,併予陳明。

 

    謹  狀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證據名稱及件數

聲證一: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正本乙紙。

中華民國112年xx日

                

具  狀  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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