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在調節國家與被告的實力差距,而課予國家告知義務,使被告知悉且行使訴訟上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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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事項,旨在使被告得以充分行使防禦權,以達刑事訴訟為發見真實,並顧及程序公正之目的。此項規定於總則編,於刑事訴訟程序之各階段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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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