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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原告勝訴,訴訟費用即應依法由被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參照),又因為小額訴訟程序應依法一併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參照),故應命被告向原告給付本案中原告支付的相關訴訟費用,在此將其細項羅列如下,以供查對:裁判費用1,000元、防水協會鑑定費用66,500元、楊敏楠到庭說明之日旅費560元,共計68,060元(原告兩人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各半)。被告支付的相關訴訟費用則應自行負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湖小字第620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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