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按猥褻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73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於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時、地,壓在告訴人身上,先後親吻告訴人嘴巴及撫摸其胸部,其所撫摸或親吻之部位,均非常人平日會隨意裸露或與人接觸之部位,而屬人體隱私部位,該等舉動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其性慾,依上開說明,即應屬猥褻之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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