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3GhaYf2

曹友星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曹友星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晚間7時至9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2段59號內飲用啤酒等酒類後,仍於翌(11)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上址附近起駛上路。嗣其於同(11)日凌晨1時32分許,行經臺北市內湖區麥帥二橋下堤頂大道往北處,經警攔停盤查,並檢測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而查獲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沛加 的頭像
    陳沛加

    陳沛加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