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

現在想要全貸的作法

第二種:

比如實際上成交一千萬,而買方要求寫一千兩百萬,那會多兩百萬的款項出來。

一般頭款10%,但是買方可能就會在合約書上註記給了三百萬,那多餘的兩百萬,就當成屋主現款領走了。

但屋主實際上沒有領到這兩百萬,所以會在附約上加註若某些原因解約,買方不得要求屋主退還兩百萬款項。

因為屋主實際上沒有拿到,所以也是為了保障屋主。

這樣做對屋主權利有沒有受損?

若是屋主已經持有非常久,已經無法得知當初持有價,其實不會影響到屋主課稅多寡。

通常只有一種情況容易被國稅局抓包。

就是買方很快又把房子賣掉,國稅局會先查買方金流,然後要求前屋主說明,屋主一定會照實說,所以買方最後會很慘,

這只是國稅局要不要查而已。

但若持有五年內,都很有機會被國稅局查到買進價,進而要求補稅。

對買方的好處:

第一自備款可以少拿很多出來。

第二之後要賣的時候,買方會少很多所得,因為實價登錄價格是1200萬,多了200萬。

第三之後要賣的時候,也容易拱價。

以上這些都是偽造文書,都是違法的行為。

若是身為屋主或是買方的你,有遇到仲介跟你提到這樣的情況你一定要注意自身權益。

若你是投資客,那非常不建議你現在還這樣做,風險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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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