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黃牛票案,雖然之後由刑罰變成行政罰,但反而罰款高上許多,那要如何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採量的區別說:裁處時行政罰處罰鍰,應處行政罰。但實際上法律效果卻比刑罰強烈的多。

行政法院認為:

應適用新法的規定,但為避免行為人承受過重處罰,其罰鍰金額,以舊法拘役折抵罰金的最高額為其上限。

學說不同看法:

行政罰法第4條應該不包含刑罰,就如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義,也並不包含行政罰之規定。故並不能以兩者不法內涵相通,逕自認定可以依據鐵路法的新法對行為人裁處罰鍰。

行政法第5條從新重輕原則,要求要嘛適用新法、要嘛適用舊法,不能割裂適用兩個不同法令。

新舊法的輕重比較,不宜單純以處罰金額作為唯一標準。由其將舊法的人身自由刑折抵為罰金,再來與新法的罰鍰比較,這種比較模式並非正確。雖然舊法折抵罰金後的金額較低,但行為人可能遭受拘役限制人身自由處罰,應針對處罰種類、處罰效果、附隨效果等等綜合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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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