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93號解釋即使是真正溯及既往,若係為追求憲法重大公共利益,仍非憲法所當然不許,也是首度承認,真正溯及既往也有可能合憲。

信賴保護的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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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了維持法安定性,保障人民過去所擁有的既得權益以及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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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賴基礎

行政規則雖僅具內部效力,如有對外公告使人民知悉內容未必不能作為信賴基礎,釋字525號採同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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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43號指出立法機關可以將較不重要的事務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定之,但須確保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命令未牴觸憲法或法律、未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

故授權的目的、內容與範圍必須明確,以授權明確性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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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43說明,給付行政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小,所適用的法律保留密度較低,以給付行政是否涉及重要公益作為區分標準。

重要給付行政 相對的法律保留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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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預保留說:

凡涉及干預人民之自由或財產之事項,均須由法律加以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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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之方法:

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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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之代理行使:

公司法第177條第1項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關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2人以上股東委託,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3%,超過不予計算。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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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之召集:

公司法第172條第1-3項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30日前通知各股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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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雙階理論(前階段公法、後階段公法):

前階段甄審評定將決定誰能具備簽訂投資契約的權利,因此屬於行政機關單方決定,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具有規制力,屬於行政處分。後階段契約條款因包含公共設施營運費率之決定、主辦機關調整契約之權力、主辦機關對參與廠商之處罰與制裁等措施,將影響廠商與主辦機關間之公法上權利義務。由契約標的觀之,屬於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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