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為了維持法安定性,保障人民過去所擁有的既得權益以及信賴利益。

類型:

1.真正溯及既往

指法律針對業已終結之事件,以事後制定的新法規或是新的行政行為重新予以規定,導致原本已經封閉的法律關係再度被開啟的情形。除非有重要理由,否則都直接推定違法。

2.不真正溯及既往

因法規之變動,導致該法影響了已發生尚未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因為該事件連續不斷,而在事件中出現新法令或是新的行政行為,導致整個事件都被新公布之法令和行政行為影響,進而適用新法令。學理普遍承認不真正溯及既往不會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不真正溯及既往雖然並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但仍須進一步的檢驗信賴保護原則。不真正溯及既往必須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才能通過違憲審查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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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