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縱執行法院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可以以此理由予以駁回。從而抗告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但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抗告法院可以此為理由駁回抗告。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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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縱執行法院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可以以此理由予以駁回。從而抗告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但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抗告法院可以此為理由駁回抗告。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