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毆打小孩
「依實際需要採漸進式探視被告過去對於未成年人恐有管教過當之行為(打至瘀青),且曾拿刀至原告居所恐嚇原告母親之行為,另,原告及原告母親曾於未成年人面前評價被告,恐影響未成年人對被告產生排斥及恐懼之行為,故建議法院針對會面應採漸進式方式會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93號民事判決參照。
2.幾個大原則
「依「幼兒從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維持現狀原則」及「同性別親權人較優」等一切情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93號民事判決參照。
3.判斷直系血親尊親屬需要給付扶養費
「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參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參照。
4.判斷扶養費給付標準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5至107年高雄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0,665元、21,597元、21,674元,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布之105至10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2,485元、12,941元、12,941元、13,099元,並考量聲請人稱按月領取老人年金約3,628元,從而本院審酌上述客觀數據,暨聲請人及其子女之經濟狀況,認聲請人每月尚需之扶養費用以18,000元計算為適當。」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參照。
5. 一造訴請離婚,一造反訴履行同居
「又本院既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判准兩造離婚,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反請求被上訴人與其同居,即屬無據,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51號民事判決參照。
6.郵局主管年薪
「兩造均為郵局之主管人員,被上訴人亦具狀陳稱其於106年升任郵局經理職務(見原審卷一第19頁),另參酌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被上訴人、上訴人105年之薪資所得(不含奬金)依序為93萬9656元、147萬2983元(見原審卷一第205、196頁),及新北市107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萬2419元等情(見本院卷第253頁)」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51號民事判決參照。
7.有家暴前科推定不利子女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三條固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惟法院非不得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之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92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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