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異議股東之股份收買請求權:

股東會決議日之集中市場價格作為收買股份之價格。主要理由:是因為國內上市股票,係在集中市場交易,以集中競價方式買賣,有一定的公信力。如果是未上市股票的收買價格,則標準未一致。但受批評在於我國證券市場有每日漲跌幅限制,併購對其股價的影響無法當天反應完畢。

控制權溢價指為取得公司之控制利益,投資者所付出超過當時一般公眾交易之股價的額外對價。

通說認股份收買請求權是自益權與固有權,公司不得以章程剝奪,且多數見解認為該權利屬形成權。

股份轉換、股份交換與股份收購:

股份轉換係讓與公司全部已發行之股份予他公司的行為,其效果是該公司將形成控股公司百分之百的持股之子公司。

與傳統合併的方式差異在於說,併購只能結合成一個法人,但假如是要取得目標公司經營權,一方面又要使併購公司與目標公司轉為控股型態,則無法單純使用公司合併方式達成目的。

公司法第156條之3: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267條第1項至第3項之限制。

 股份轉換需要經過程序有1.公開發行公司應經由特別委員會審議2.董事會決議3.股東會決議。

公司分割與營業讓與:

公司分割的目的在於得以適度縮小公司規模,並利用特定部門之分離獨立,以求企業經營之專業化及效率化,對公司之組織調整有所助益。

公司分割事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項中列舉說明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公司法第319條之1規定,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公司分割與營業讓與有下列基本差異1.公司分割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營業讓與亦無對價上的限制。2.如果要分給股東,公司分割可以用人的分割達到目的,而營業讓與的權利義務移轉不牽涉股東,故無法分給股東。3.營業讓與無保護債權人等規定,公司分割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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