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所受理隨案申請第二類謄本部分住址隱匿之臨櫃作業,將依規定辦理,並傳閱本課同仁周知。

二、會請登記課、行政課(服務台)周知,並請收件人員協助配合下列事項:

(一)受理登記申請案,權利人已於土地登記申請案之備註欄敘明,權利人xxx就本案標的申請住址隱匿及用印者,請收件櫃台於登記申請書右(上)方空白處加蓋隨案申請住址隱匿戳章。

(二)受理登記申請案,送件人收件時口頭表示權利人有申請意願,由收件人員於登記申請書右(上)方空白處加蓋隨案申請住址隱匿戳章,請提醒該權利人,於領件時應於住址隱匿申請書認章,並於該登記案之領件收據加蓋隨案申請住址隱匿,領件時請攜帶權利人xxx之印章章戳,以避免日後爭議徒增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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