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解釋性行政規則原則會溯及既往發生效力,但是如果有先後幾個解釋性行政規則作成,且內容並不一致,那到底要以哪個為判斷標準?

下列數說:

1.以案件是否確定為準

如果案件已經確定,便不能再援用新函釋重新開啟案件,避免影響法安定性。

2.以是否對當事人有利為準:

若新函釋賦與人民較優的法律地位,則可適用新函釋。

3.折衷說(釋字287號)

原則上以案件是否確定為準,但舊函釋違背法律損害當事人權益者,縱已確定,仍得適用在後之函釋以獲救濟。但可以以特別法排除適用。

在解釋文中特別指出在新舊函釋發生衝突時,已確定案件是否可援用新函釋需視該案件是否經行政爭訟而定。礙於若經爭訟確定之確定力案件不可重啟。若非基於爭訟確定,且舊函釋若確實侵害人民權利,不妨援用新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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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