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現值
土地
1.向不動產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現值。
2.領取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法定一般7日內、自用20日內)核發土地增值稅單或免繳證明書,送達納稅義務人。(查無欠稅者,應於稅單上加蓋截至年期查無欠稅戳章及主辦人簽章與日期;如另有贈與稅會加蓋贈與稅戳章)。
建物
1.申報契稅(查明有無欠繳房屋稅),契稅繳納通知單(收據第一聯浮貼於正本、第二聯浮貼於副本)
二、申報贈與稅
申報後應繳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建物申報契稅
贈與之增值稅與契稅均由受贈人繳納,可由贈與財產之價額中予以扣除。
增值稅、契稅等收據及契約書正本,影印後附於贈與稅申報書內。
三、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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