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的區別說
認為兩者有本質上的差異。刑罰針對是違反社會倫理、具有倫理可非難性的違法行為處罰。行政罰則是針對違反一般社會秩序或是規範的違章行為。
量的區別說
本說認為質的區別說過於抽象,難以掌握,例如某些用行政罰處罰的違法行為,也有很強的倫理非難性;某些過去僅是違反社會運轉規範,但基於刑事政策,目前也都已經上升到刑罰的領域。比如妨礙電腦使用罪。立法者針對特定行為制定處罰規定時,究竟要採取刑罰或是行政罰,經常出於當時立法政策的考量,而非本於一定的法律原理,對於一個違法行為,立法者究竟要採取刑罰還是行政罰,也往往擁有立法形成空間。
質量兼差說
認為在刑法與行政罰各有其核心領域,刑罰仍以社會倫理性與刑罰必要性為其核心領域;行政罰則以技術性非具倫理性色彩為其核心領域。至於邊界地帶,則只有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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