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已明顯昭示不論繼承人間遺產稅如何繳納及遺產如何分割均不課徵贈與稅。

所以今天長輩如果有遺留房產與現金,可能就會有人單獨分配不動產,單獨分配現金的部分。

但實務上容易發生的狀況是如果不動產市價是2000萬,但現金部分只有幾百萬,就涉及要找補部分金額的問題。

而今天如果分配不動產的那位小孩直接匯款給另一方超過220萬的部分就容易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

判決連結:https://bit.ly/3jn4RcW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既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之行為,即應課徵贈與稅;當事人將存款由自己之帳戶轉帳或匯至他人之帳戶時,該款即為各該帳戶所有人所占有,參照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127號判例意旨,其所有權已移轉予該存款名義人,應認該款業經其受領,稅捐機關自可作其將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之認定。如該財產所有人主張其財產之移轉並非無償(如買賣或借貸、清償等法律關係)之事實者,自應負舉證責任。」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175號行政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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