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49gvp8s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79,608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688,382元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9,439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

(0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2,935元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220元

(0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939元

(0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272元

(0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233元

(0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673元

(07)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1,849元

(0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469元

(0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214元

(10)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936元

(1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699元

參、補充說明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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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按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協商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8項準用同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甚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參照。

「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聲請人應盡所能節約支出,並應更加努力工作以增加還款之成數及總金額,以提出合理之更生方案),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而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應依債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附此敘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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