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說:

無身分關係之人不可能成為純正身分犯之正犯,當然亦不可能成立該罪之間接正犯,至多只能成立該罪之共犯。但因為實際上登載不實之構成要件不該當,故教唆人亦無法成立共犯,若要處罰必須額外立法。

可以比較刑法第213條與刑法第214條,正因為非公務員利用公務員登載不實,非公務員不能成立213條之間接正犯,所以才會產生214條的立法,避免產生法律上漏洞。

實務(同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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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成立要件。故如非從事業務之人,而係普通人使不知情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刑法就此並無處罰明文,依罪刑法定原則,自無從逕依該法條論罪。從而,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此觀同法第二百十三條與第二百十四條之關係,其意甚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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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