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打擊錯誤處理(多數說、實務)

間接正犯的的被利用者,本身屬行為工具,倘行為工具發生錯誤,就如同利用人所發射的工具發生偏差或失誤情形一樣,屬於後臺者的操控失誤,而非客體錯誤。因此論罪上,對於目標客體,以故意犯的未遂論處,對於失誤而侵害之客體,則成立過失犯。

2.個化理論

關鍵在於利用人是否將被害人特定的任務交給利用人,這部分就屬於利用人可得預見的範圍,至少在間接故意的對應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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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