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490sy3K

「詎相對人自112年2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經書面催告後仍未履行,尚欠本金11,260,79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及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參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260,796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514號民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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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27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民事參照。

https://bit.ly/49grkB6

「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106年5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1,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2月27日、136年5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6年5月26日向伊借款2,10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10年4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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