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說(肯定說)

共同正犯的概念是構成要件層次的問題,共同正犯中個別之行為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屬個別行為人應否負擔刑事責任罪責的問題,與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無涉。

實務見解(否定說)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242號判例所示「按共同正犯之要件,不僅以有共同行為為已足,尚須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刑法對於無責任能力者之行為,既定為不罰,則其加功於他人之犯罪行為,亦應以其欠缺意思要件,認為無犯意之聯絡,而不算入於共同正犯之數」」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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