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3ujtvFh

「相對人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2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7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854號民事裁定參照。

https://bit.ly/3HNHu9f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656元,及其中本金11,399元部分,自民國98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35號民事參照。

https://bit.ly/486YJgQ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0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36,02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859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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