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故意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但因為誤認事實,而主觀以為有阻卻違法之事實存在。

關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學說有四種處理方式:

1.故意理論:故意除了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的知與慾外,還包含不法意識,所以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行為人不具備故意,僅能成立過失犯。

2.嚴格罪責理論:雖然行為人主觀上有正當防衛意識,但因為客觀上沒有不法侵害,故無法阻卻違法性,但在罪責階層,因為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所以用禁止錯誤來處理。如果錯誤可以避免,依然成立故意犯罪,但如果不能避免,則可以阻卻罪責。

3.限制罪責理論:在構成要件的層次,行為人誤認事實情狀,應類推構成要件錯誤的法理,阻卻故意不法,只需審查有無過失。

4.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就是必須要在構成要件該當性與罪責階層都必須審查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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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