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4aDjzXu

「薛定綸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參照。

https://bit.ly/3TDJ0lH

「聲請人即債權人鄭衣秦相對人即債務人薛定綸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04號民事參照。

https://bit.ly/48AQZEl

「薛定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參照。

https://bit.ly/3S14xUd

「聲請人李有家相對人薛定綸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8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75,00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483號民事裁定參照。

https://bit.ly/3vrrneD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定綸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24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250號、110年度偵字第1122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第12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主文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