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的價額記得要加上請求返還房屋的公告現值


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士林區xxx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xxx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xxx日起至騰空並遷讓返還第一項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xxx之違約金。

四、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xxx日將其坐落於台北市士林區xxxx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原證1),租賃期間自民國xxx日至民國xxx日止,計一年,每月租金新台幣xxx元,被告應於每月10日以前繳納租金,被告於系爭租約成立時同時交付擔保金新台幣xxx元予原告。惟查,被告自民國xx日起至租賃期間屆滿即民國xxx,共計x個月租金未幾付原告,共計新台幣xxx元(計算式......),扣除被告前幾付原告之擔保金後,仍積欠新台幣xxx元,又兩造之租賃契約於民國xxx日已屆滿,被告應將系爭房屋返還予原告。原告致電予被告請求出面商談租約事宜,被告迄今仍相應不理。據此,原告與被告之租賃契約已於民國xx日屆滿,被告依約自應將系爭房屋遷讓騰空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上開所積欠之租金新台幣xxx元。

二、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民法第455條及民法第962條;又依兩造所訂定租賃契約第七條第二項......。兩造租約於民國xxx日租賃屆滿,被告除積欠租金又拒不搬遷,原告自得依民法規定及兩造所簽訂系爭租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騰空遷讓房屋。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55條、第962條前段之規定、及兩造所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第七條第二項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騰空遷讓房屋、給付租金,應屬有據,狀請 鈞院鑒核,惠判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方符法制,為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xxxx元,及計算依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現值新台幣xxx元及被告積欠延遲租金xxx元,合併計算為xxx元(計算式.....),併說明之。

謹狀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原證1、xxx

原證2、xxx

中華民國xx年x月x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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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