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3H2ziBW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年息加付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並按上開年息加付20%計算之違約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湖小字第659號民事判決參照。

https://bit.ly/4aFIRUJ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937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183號民事參照。

https://bit.ly/48AM2LF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3,838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270日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168號民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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