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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8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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