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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上開銀行法規定旨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應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故有上開非法吸金行為致他人受有損害者,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8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意旨參照)。

王惟誠確有承諾投資人按月返還刷卡金額並同時給付1%至6%不等之紅利,並以上開保證還本、給予不相當之紅利之方式,吸引多數人參與該投資方案、提供信用卡額度予王惟誠供己使用。原告主張王惟誠經營上開投資方案,業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等保護他人之法律,應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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