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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叁仟零叁元,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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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933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宏瑞債務人張景泓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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