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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系爭房地之系爭抵押權、流抵約定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房地之系爭抵押權登記、流抵約定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應將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民事判決參照。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由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以板樹登字第33270號收件,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八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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