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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系爭不動產,經斗六地政事務所於110年12月1日設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800,000元,於超過363,000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45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上開債權範圍部分應予以撤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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