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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09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65元,及自民國10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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