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25日提出陳述意見狀稱未有同意相對人延期清償,有未繳利息紀錄、存證信函為憑,惟未提出相對人業已收受前開存證信函之回執證明,致本院無從審酌相對人是否及何時收受前開存證信函,則此存證信函尚難認已生催告之效力,且聲請人也僅提出未繳利息紀錄表,顯然未為釋明抵押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也無從具體確認相對人遲延繳納之金額,是依聲請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明瞭抵押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依首揭說明並兼顧誠實信用原則,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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