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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362號民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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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633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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