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萬4,9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連帶給付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柒柒捌玖公司應將系爭車輛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與被告楊智雄連帶給付原告1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6637號民事判決參照。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被告柒柒捌玖國際有限公司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廠牌BMW、型式740LISEDAN、車身號碼000000002GG400000之車輛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與被告楊智雄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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