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44萬7,1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連帶給付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宏甫電機公司應將系爭車輛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與被告趙振甫、被告黃麗美連帶給付原告2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315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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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44萬7,1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連帶給付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宏甫電機公司應將系爭車輛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與被告趙振甫、被告黃麗美連帶給付原告2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315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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