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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即本件都市更新案之實施者,前擬具系爭計畫案向被告陳報,經被告依法定程序舉辦公聽會等並召開審議會審議後,始為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因此,本件訴訟結果若是原告勝訴,則東家公司經原處分核定之系爭計畫案將失其效力,直接影響東家公司之權利,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7號行政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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