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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發票日為民國111年4月6日、金額為新臺幣12萬元、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詎經伊於111年4月6日為付款之提示後,未獲清償,爰依法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0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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