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即被告
原告
為x年度訴字第x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依法提出答辯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為不利被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答辯之理由
一、被告未曾簽發支票交付原告:
按被告未曾與原告間有金錢往來,原告竟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稱:xxx云云,顯非事實,如原告堅稱該事實之存在,原告應依法負舉證之責。
二、被告未曾交付欠條:
次按原告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稱:xxx,亦非事實。蓋被告既未與之有金錢往來,何來欠條之有?再者,
三、被告未曾與原告約定清償:
再按被告既未與原告有金錢往來,亦未交付支票及欠條,則何來xxxx之事實?如有,亦請原告舉證證明。
綜上所陳,原告空言主張被告欠款xx原,其所主張之事實既屬杜撰,又乏證據證明,以實其說,其主張依法自難謂為有理。懇請 鈞院明鑒,賜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以杜濫告,並保善良。
謹狀
台灣x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公鑒
民國x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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