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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關於違約金部分並未約定屬懲罰性之違約金,依民法第250條前段規定,該違約金為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是此違約金視為因遲延所生之損害,兩造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即為違約金,除違約金外,被告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是原告主張除違約金外,被告不得請求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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