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狀

聲請人即債權人

相對人即債務人

為請求拍賣抵押物,依法提出聲請事:

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有坐落於x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市x之建物,准予拍賣。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原因及事實

緣相對人x於民國x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x萬,約定清償期為x年,並按年息百分之x計算利息,且以相對人所有坐落於x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x設定抵押權,作為債權之擔保(見證物一)。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迄今未依約償還,迭經催討,亦均置若罔聞(見證物二),爰依民法第873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而保權益。

  謹狀

台灣x法院 公鑒

證物一:債權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一份。

證物二:郵局存證信函一份。

民國x日

具狀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沛加 的頭像
    陳沛加

    陳沛加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