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狀
聲請人即債權人
相對人即債務人
為請求拍賣抵押物,依法提出聲請事:
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有坐落於x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市x之建物,准予拍賣。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原因及事實
緣相對人x於民國x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x萬,約定清償期為x年,並按年息百分之x計算利息,且以相對人所有坐落於x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x設定抵押權,作為債權之擔保(見證物一)。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迄今未依約償還,迭經催討,亦均置若罔聞(見證物二),爰依民法第873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而保權益。
謹狀
台灣x法院 公鑒
證物一:債權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一份。
證物二:郵局存證信函一份。
民國x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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