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人

相對人

為對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依法提起抗告狀:

查本票發票人經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然執票人在行使追索權前,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本件執票人於到期日並未向抗告人為提示及催討,卷內亦無提及催討之證據,其徒托空言,實不足採信,原審不查,而以x年度x號裁定准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實非適法,為此提起抗告,狀請 鈞院鑒核,賜廢棄原裁定,更為合法之裁定,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x法院民事庭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

中華民國x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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