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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系爭抵押債權之利息及遲延利息,自86年11月3日起至96年5月1日止之請求權不存在,及超過年息百分之20之利息與遲延利息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且有關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之約定,應減為年息百分之一計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78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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