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一程序適用非訟事件程序,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前,須向地政事務所申領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藉以了解抵押權設定後該不動產權利關係的變動情形。

3.抵押權人提出聲請時,應檢具證明其債權存在及屆清償期未能清償之證據,俾供法院於裁定時參酌。

4.法院准予拍賣抵押物之民事裁定即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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